劳动争议的发生是由于当事人对他们的倡导,存在不一样的建议而引起的。假如双方当事人不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就要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当事人应当依据自己所学会的证据来表述事实,讲解倡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完全不了解事实经过的中立的第三方,只能根据对立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一个法律上的事实。除法律、法规规定无需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申诉请求或者反驳他们的申诉请求,都要提供证据。不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当事人提供证据,一是证明自己所倡导的争议事实存在,二是不是认他们当事人所倡导的事实。
举证的形式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可以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状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
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肯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状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薪资单(薪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点、存在场合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含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用途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如劳动场合、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指标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方法,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施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状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合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状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状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含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目前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
6、鉴别结论是鉴别人依据科学常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剖析、辨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别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
7、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职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状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如勘验劳动场合制成的笔录。(勘验笔录不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举证的原则
为了达到证明自己倡导、不承认他们倡导的目的,当事人应该遵循以下原则进行举证: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书证或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没办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视听资料,其形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应该是以合法方法获得的。以非法方法获得的、没其他证据佐证、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除是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可以出庭的特殊状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同意质询。假如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